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處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目的。安徽省某投資公司原副總經理董某因受賄被依法判刑,在作庭審最后陳述時他說了這樣一番話:“我感謝有關部門對我及時查處,及時地挽救了我。如果沒被查處,在過幾年,我可能已經受賄上千萬元,可能會被判處極刑,也可能會連累兒女……”。對黨員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發現的越早,懲處的越及時,才能避免犯錯誤的黨員干部越陷越深。這與醫生治病救人的道理一樣:疾病發現的早,治療的及時,可能很快就痊愈了;若拖到病入膏肓,那就無藥可救了。
現實中,個別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就是不認這個理。他們對管轄范圍內已經發現的黨員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或擔心查處案件影響地方、部門形象,或礙于情面怕得罪人,對出現的問題捂著、護著,不想查、不愿查、不敢查,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是一種對黨和國家、對人民、對同志極端不負責任和嚴重失職瀆職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敗壞了地方和單位的風氣,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使違紀違法黨員干部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解決個別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不想查、不愿查、不敢查的問題,首先領導干部要端正觀念,要真正認識到及時懲處對干部的教育和挽救意義;其次,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評優、任用的重要依據,使領導干部切實負起責任。
《中國紀檢監察報》